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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5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西安裕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通华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裕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市通华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541-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裕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9446075-7。法定代表人:魏建辉,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宝鸡市通华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7344197。法定代表人:王春林,任董事长。西安裕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通华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075789.34元(含利息86789.92元及申请执行费12168.00元)。本院在执行西安裕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通华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另一起案件【(2017)陕0303执544号】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75789.34元,移至本案,用做本案的执行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5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