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83民初2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大江与朱磐、陈昌荣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大江,朱磐,陈昌荣,邰世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2198-1号原告:赵大江,男,1977年10月25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冰、林彩云,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磐,男,1986年9月18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南京市栖霞区。被告:陈昌荣,男,1962年6月27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现住句容市。被告:邰世军,男,1966年11月8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赵大江诉被告朱磐、陈昌荣、邰世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赵大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大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吴 静人民陪审员  杨丹凤人民陪审员  朱礼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