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兴锋、黄夏彩等与赖庭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兴锋,黄夏彩,赖庭周,甘桂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722民初846号原告黄兴锋,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原告黄夏彩,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浦北县。被告赖庭周,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被告甘桂兰,女,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原告黄兴锋、黄夏彩与被告赖庭周、甘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原告黄兴锋、黄夏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庭周、甘桂兰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兴锋、黄夏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21000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的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赖廷周、甘桂兰夫妻分别于2015年6月23日,2016年1月20日和2016年7月1日从原告借款三笔,第一笔于2015年6月23日借到黄兴锋、黄夏彩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用于丰顺印花有限公司生意资金周转,并定于2015年12月23日一次性还清。第二笔于2016年7月1日借到黄兴锋、黄夏彩人民币贰万元整(¥21000.00元),用于丰顺印花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并定于2016年8月1日一次性还清。原告多次催还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故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赖庭周、甘桂兰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也没有提出答辩。经本院查明:原、被告为朋友关系,两被告赖廷周、甘桂兰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一家名为丰顺印花有限公司,因资金短缺须周转,两被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两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签订了一张借条载明:“现赖廷周、甘桂兰夫妻俩借黄兴锋、黄夏彩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用于丰顺印花有限公司生意资金周转,并定于2015年12月23日一次性还清。”于2016年7月1日再次向两原告借款21000元,同时立下借条载明:“现赖廷周、甘桂兰夫妻俩借黄兴锋、黄夏彩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并订于2016年8月1号还清(用于丰顺印花厂资金周转)。”上述两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未归还,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逾期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两被告结婚证、两张借条及两原告在庭审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关于借款: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关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借贷法律关系明确,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证明,证据确凿。双方应按借条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自身的义务,原告已经借款给被告,被告欠原告两笔借款共121000元一直未清偿,现原告请求被告清偿所欠121000的借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逾期利息的问题。本案中,原、被告均未约定借款利息,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院可依法支持年利率6%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庭周、甘桂兰偿还原告黄兴锋、黄夏彩借款121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第一笔借款,以1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从2015年12月24日起计至还清该借款之日止;第二笔借款,以21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8月2日起计至还清该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被告赖庭周、甘桂兰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款汇,开户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20,开户行:农行钦州分行金桥支行处)。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建淮审 判 员 黎 黎人民陪审员 王 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小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