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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4民初6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梦宇与江东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梦宇,江东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4民初640号之一原告:张梦宇,男,199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现住河北省饶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涛,男,饶阳县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东霄,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枣强县。张梦宇与江东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张梦宇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梦宇撤诉。案件受理费5210元,减半收取计2605元,由张梦宇负担。审判长  刘锦婷审判员  曹彩燕审判员  宫爱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边田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