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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谢静雯、李利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静雯,李利秋,李色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1200号申请执行人:谢静雯,女,2009年4月23日,汉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李利秋,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李色英,女,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静雯申请李利秋、李色英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5)贺八少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贺八少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照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