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2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罪犯王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506号罪犯王凯,男,汉族,1991年11月18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肥东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7日作出(2009)合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11月1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王凯在服刑���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0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目前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在监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肥东县古城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该犯服刑监区出具的狱内消费大帐、罪犯入监登记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凯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