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执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殿宗、王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殿宗,王涛,程宏芳,张猛,杨永兴,刘涛,孟杰,张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殿宗,男,1952年1月30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执行人:王涛,男,198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执行人:程宏芳,女,1983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执行人:张猛,男,1985年8月3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杨永兴,男,1978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刘涛,男,1984年1月3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孟杰,男,197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执行人:张春霞,女,1976年5月5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殿宗与被执行人王涛、程宏芳、张猛、杨永兴、刘涛、孟杰、张春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商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猛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金额20万元。二、冻结被执行人杨永兴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金额20万元。三、冻结被执行人刘涛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金额20万元。以上冻结期限均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袁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