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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凤伍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伍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9刑初56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凤伍,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住天津市蓟州区。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6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奸于2017年5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蓟州区看守所。被告人李凤伍被控强奸一案,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7日以津蓟检公诉刑诉〔2017〕55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7月1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文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凤伍,根据公诉人的申请证人刘某1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凤伍与被害人陈某系同村村民。陈某与李凤伍之妻刘某1系远房亲戚。2017年5月初,李凤伍与刘某1发生矛盾后,刘某1到其姐姐家借住,而李凤伍认为刘某1借住在陈某家。2017年5月13日6时许,李凤伍翻墙进入陈某家中并跳窗进入卧室,见陈某及其女儿于某(5周岁)正在熟睡,便将陈某身上的被子掀开,强行抚摸陈某胸部。陈某惊醒后咬了李凤伍手背一口。李凤伍随后扇了陈某一巴掌,继续抚摸陈某胸部,在李凤伍欲脱掉裤子奸淫陈某时,陈某持木棍对其殴打,李凤伍遂逃离现场。本案系被害人陈某报警而案发。案发后,公安机关到被告人李凤伍家中将其传唤到案。被害人陈某对李凤伍的行为表示谅解。另查,被告人李凤伍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6年7月3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凤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居民信息表、情况说明、谅解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检查笔录,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害人陈某陈述,证人刘某2、杨某1、刘某1、刘某3、杨某2、于某证言,被告人李凤伍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凤伍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侵犯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已构成强奸罪,应在相应法定刑幅度内处罚。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凤伍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凤伍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凤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李凤伍的行为表示谅解,对被告人李凤伍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凤伍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凤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唐树军审 判 员  闵 鹏人民陪审员  马翠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二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