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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2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永生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李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33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昌平区城区镇西环南路。法定代表人薛春江,院长。被执行人李永生,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本院在执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与李永生罚金一案中,根据已生效的(2017)京0114刑初32号法律文书,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发出执行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李永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子文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