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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4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胡戊戊与被告胡丙丙、胡丁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戊戊,胡丙丙,胡丁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024民初570号 原告:胡戊戊,男,个人信息………略 被告:胡丙丙,男,个人信息………略 被告:胡丁丁,男,个人信息………略 原告胡戊戊与被告胡丙丙、胡丁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胡戊戊于2017年7月20日以尚未完全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戊戊自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戊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胡戊戊负担。 审判员  曾祥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君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