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胡戊戊与被告胡丙丙、胡丁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戊戊,胡丙丙,胡丁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024民初570号 原告:胡戊戊,男,个人信息………略 被告:胡丙丙,男,个人信息………略 被告:胡丁丁,男,个人信息………略 原告胡戊戊与被告胡丙丙、胡丁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胡戊戊于2017年7月20日以尚未完全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戊戊自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戊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胡戊戊负担。 审判员 曾祥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君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