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财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增连、王俊武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增连,王俊武,刘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626号申请人:王增连,女,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王俊武,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刘丹,女,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申请人王增连与被申请人王俊武、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增连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俊武、刘丹银行存款8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增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俊武、刘丹银行存款8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玲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