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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2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广端与卢兴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端,卢兴权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2898号原告:刘广端,男,汉族,1967年6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惠婷,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兴权,男,约50岁,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刘广端诉被告卢兴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08元,由原告刘广端负担。审判员 梁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敏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