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廖XX与曾海森、廖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XX,曾海森,廖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977号原告:廖XX,男,汉族,1977年4月22日生,住宁都县。被告:曾海森,男,汉族,1977年9月2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廖金华,女,汉族,1974年7月24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XX与被告曾海森、廖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XX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曾海森、廖金华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的财产。原告廖XX提供了其所有的坐落于宁都县××镇××大道×栋×单元×房(产权证号为:宁房权证梅江字第××)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曾海森、廖金华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原告廖XX所有的坐落于宁都县××镇××大道×栋×单元×房(产权证号为:宁房权证梅江字第××)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柳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温小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