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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2执2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于清河、天津开发区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清河,天津开发区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海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创意盛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02执2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清河,男,196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法定代表人赵新民,任董事长。被执行人石家庄海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法定代表人任凤鸣,任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创意盛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郜世魁,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3)廊安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4日以(2017)冀1002执209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廊坊市安次区××小区××单元××室房产一处。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福苑小区13幢3单元301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宁学猛二〇一���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继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