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终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何庆权何云友与重庆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庆权,何云友,重庆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6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何庆权,男,196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昌毅,重庆市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何云友,男,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重庆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12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4058052X。法定代表人:熊廷玉,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功,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庆权、何云友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5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庆权、何云友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庆权、何云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庆权、何云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00元,减半收取2300.00元,由上诉人何庆权、何云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杨审 判 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蒋乾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