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2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敬锋、郝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敬锋,郝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667号申请执行人张敬锋,男性,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郝强,男性,住单县。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敬锋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722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张启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