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6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九通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典雅织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九通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典雅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6164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九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春晗南路176、178号。法定代表人:胡彩霞,董事长。被执行人:义乌典雅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上溪工业区伟亚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建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民初209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义乌市典雅织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353597.86元至本院指定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之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楼冬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