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7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斌、伍海红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王斌,伍海红,罗前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7035号原告: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伊莱克斯大道暮云派出所旁。法定代表人:郑振江,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华,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王斌,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被告:伍海红,女,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罗前进,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斌、伍海红、罗前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斌、伍海红、罗前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88元,减半收取2044元,由原告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唐文东人民陪审员 邹德强人民陪审员 廖利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