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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荣法与张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法,张福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43号原告:张荣法,男,195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张福杰,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原告张荣法与被告张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公告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鲍东敏审 判 员  马秀娟人民陪审员  杨 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钱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