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1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吴洪亮与汶川县通利达砂石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洪亮,汶川县通利达砂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1执38号申请执行人:吴洪亮,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汶川县通利达砂石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法定代表人:谢建楠,系该公司总经理。吴洪亮申请执行汶川县通利达砂石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川3221执38号,执行标的人民币78548元及垫交诉讼费88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汶川县通利达砂石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在冻结期间不得转让或变更,并暂停该公司的一切工商事项变更;二、冻结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