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3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包金梅与白双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金梅,白双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3957号原告:包金梅,女,1968年12月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珠日河牧场直属分场。公民身份号码:1523221968********。被告:白双喜,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珠日河牧场七家子分场,现住址不详。原告包金梅与被告白双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包金梅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金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金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6元,由原告包金梅负担。审判员 孟庆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