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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3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包金梅与白双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金梅,白双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3957号原告:包金梅,女,1968年12月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珠日河牧场直属分场。公民身份号码:1523221968********。被告:白双喜,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珠日河牧场七家子分场,现住址不详。原告包金梅与被告白双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包金梅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金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金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6元,由原告包金梅负担。审判员  孟庆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