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邵某与鱼台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鱼台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676号原告邵某。法定代理人邵常浩(邵某之父),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委托代理人王效贤,鱼台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鱼台县人民医院,地址鱼台县湖凌一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27494064361M。法定代表人朱维芝,院长。委托代理人刘敏,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宋杰,男,鱼台县人民医院职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判员 董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