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7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邵某与鱼台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鱼台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676号原告邵某。法定代理人邵常浩(邵某之父),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委托代理人王效贤,鱼台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鱼台县人民医院,地址鱼台县湖凌一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27494064361M。法定代表人朱维芝,院长。委托代理人刘敏,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宋杰,男,鱼台县人民医院职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判员  董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