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第3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冉庆虎与徐文化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庆虎,徐文化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第3076号原告:冉庆虎,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徐文化,男,52岁左右,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冉庆虎与被告徐文化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庆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冉庆虎负担。审判员 孙九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鹏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