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2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955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7年2月8日出生,住荣成市。委托代理人董树科,荣成好运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男,汉族,1990年11月12日出生,住荣成市。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李某于同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卫燕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寒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