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245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徐统和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徐统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245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负责人:全先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统和,男,1962年6月28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统和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69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徐统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返还赔偿款120000元。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徐统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冻结被执行人徐统和银行账户(余额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单位查询、冻结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冻结的银行账户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 勇审判员 巴强华审判员 王益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