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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5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霍英凯与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英凯,高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5323号原告:霍英凯,男,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志军,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父亲,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高洋,男,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霍英凯与被告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霍英凯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霍英凯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英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霍英凯负担。审判员  曹利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然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