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5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霍英凯与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英凯,高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5323号原告:霍英凯,男,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志军,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父亲,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高洋,男,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霍英凯与被告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霍英凯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霍英凯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英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霍英凯负担。审判员 曹利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然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