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高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11刑初196号公诉机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系农民。因涉嫌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决定,于2017年7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吉丰检公诉刑诉(2017)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一案,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于同日立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丽萍、王新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于2017年7月16日20时至21时许,为提高关注度、增加粉丝量,在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四方村八社其家中,使用手机登录“快手”直播平台,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向观看直播的观众编造并传播吉林市7月13日晚的洪水灾害死亡一百余人、政府故意屏蔽造成丰满区旺起镇通信中断、救灾物资未全部发放到灾民手中的虚假灾情信息,直播共持续19分钟26秒,累计在线观看人数169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公诉机关认为应以编造虚假信息罪追究被告人高某某的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事实��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相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编造虚假的灾情,在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 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美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