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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22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田利明与于俊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利明,于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22执198号申请执行人:田利明。被执行人:于俊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利明与被执行人于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阳曲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7500元,案件受理费369元,执行费463元,共计3833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秀宝人民审判员  刘俊林人民审判员  李根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