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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1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武二小与张建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二小,张建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1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武二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张建永,农民。本院在执行武二小与张建永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建永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无房屋、车辆、土地及股权登记信息。本院对张建永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后,因被执行人张建永现正在服刑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建永同意将本案按照法律规定以终本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耀春审判员  王俊强审判员  秦广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世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