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1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武二小与张建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二小,张建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1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武二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张建永,农民。本院在执行武二小与张建永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建永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无房屋、车辆、土地及股权登记信息。本院对张建永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后,因被执行人张建永现正在服刑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建永同意将本案按照法律规定以终本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耀春审判员 王俊强审判员 秦广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世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