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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2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小山与安康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哲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山,陈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286-2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山,男,汉族,1980年3月9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河西镇。被执行人陈哲,男,汉族,1981年7月27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大同镇。原告王小山与被告安康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哲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汉滨民初字第02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定:一、由被告安康市汉滨区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小山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40819.45元的40%即136327.78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共计138327.78元。二、由被告陈哲赔偿原告王小山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40819.45元的20%即68163.89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共计69163.89元,扣除被告陈哲已支付的3100元,还应赔偿原告王小山66063.89元。该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王小山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陈哲应履行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哲逾期未履行。本院遂作出(2017)陕0902执286、28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哲名下位于安康市金城美墅小区A区6栋3单元201室的房屋及荣威牌小汽车一辆(车牌号:陕GC**##)。现陈哲另案对王小山提起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为避免若该案胜诉后导致执行回转,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陈哲请求本院暂缓执行,经合议庭审查评议,认为该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裁定对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7)陕0902执2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荣哲审判员  梁 超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瑞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