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1461黄鹏与石光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鹏,石光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1461号原告:黄鹏,男,199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石光栋,男,1962年5月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黄鹏与被告石光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黄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计50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黄鹏负担。审 判 长 马剑梅人民陪审员 杨福生人民陪审员 金 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刘洋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