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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7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萧县浙商财富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荆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县浙商财富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荆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776号之一原告:萧县浙商财富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龙城镇世纪大道中段北侧,组织机构代码57175628-2。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宝珠,萧县丁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荆剑,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告萧县浙商财富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萧县浙商财富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萧县浙商财富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7元,减半收取404元,由原告萧县浙商财富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欧阳燕人民陪审员  任 影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