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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执恢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与杨学健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杨学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负责人林晓泉,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伟,系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杨学健,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学健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恢1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春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家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