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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5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建叶与孙新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叶,孙新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797号原告:刘建叶,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告:孙新阳,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叶诉被告孙新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颖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