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5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建叶与孙新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叶,孙新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797号原告:刘建叶,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告:孙新阳,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叶诉被告孙新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颖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