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黄宝月与被告董宝文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宝月,董宝文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31民初1456号原告:黄宝月,女,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三道镇群心村。被告:董宝文,男,199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三道镇连心村。原告黄宝月与被告董宝文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宝月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和好为由,向法院提出撤回诉讼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的申请,是自由行使处分权的表现方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宝月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贤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