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刑更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万科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万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刑更147号罪犯李万科,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宝中刑一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书,以运输毒品罪判处罪犯李万科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4年3月3日至2026年3月2日止。于2014年12月3日送至陕西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请本院对该犯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自2015年2月至2017年2月底累计获得1231.9分(其中含单项奖励成绩25分),折合积极十二个。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属实,且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奖励审批表》、《奖、扣分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万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结合执行机关量化考核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万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9月2日止),罚金10000元(已缴纳1000元)按照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德家审判员  刘联胜审判员  刘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快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