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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催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程灵丹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灵丹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催168号申请人:程灵丹,女,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申请人程灵丹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申请人程灵丹持有的号码为3050443004055375(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山古镇支行,出票人李湘朝,票面金额99142元,收款人程灵丹)的普通支票1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程灵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曾同源审判员  潘国鼎审判员  刘紫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翠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