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4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4176施冬艳与陈莉莉、杨建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冬艳,陈莉莉,杨建新,吴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4176号原告:施冬艳,女,1992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雄鹰,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莉莉,女,1990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杨建新,男,1960年9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吴艳,女,1962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振丹,南通市通州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施冬艳与被告陈莉莉、杨建新、吴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施冬艳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施冬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鲍维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