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民终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成都安凯源化工有限公司与四川众力氟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安凯源化工有限公司,四川众力氟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民终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安凯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洪安镇西部(成都)化工市场15幢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689016124E。法定代表人:王万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斌,四川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众力氟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资阳市雁江区侯家坪工业园区3号道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69960836E。法定代表人:刘静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成都安凯源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众力氟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2002民初3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现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本案诉争的硫磺70袋(50㎏/袋)、无品牌包装166袋(25㎏/袋)、空桶350个的价格、质量及效用等,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2002民初37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成都安凯源化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梅 波审判员 刘 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卓浩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