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8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于志伟、张建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志伟,张建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8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志伟,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被执行人:张建初,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志伟与被执行人张建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张建初拒不申报财产,已被本院依法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建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