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执54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廖焕春与景传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焕春,景传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54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廖焕春。被执行人景传贵。廖焕春与景传贵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624刑初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景传贵现在监狱服刑,在银行无存款,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廖焕春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远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