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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安义、胡继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安义,胡继胜,罗光明,东营国粹苑红木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074号申请执行人:张安义,男,195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石大百货大楼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胡继胜,男,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罗光明,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东营国粹苑红木家居有限公司经理,住。被执行人:东营国粹苑红木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北一路南、太行山路东。组织机构代码09219468-1。法定代表人姜云红,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张安义与胡继胜、罗光明、东营国粹苑红木家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共计42000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胡继胜、罗光明、东营国粹苑红木家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胡继胜、罗光明、东营国粹苑红木家居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乾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