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恢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陶沛法、孙欣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沛法,孙欣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382号申请执行人陶沛法,男,1969年8月30日生,汉族,现住平度市。被申请执行人孙欣鹏,男,197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现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沛法与被执行人孙欣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24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学亮审判员 代娜娜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