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巩某某盗窃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25执510号巩某某盗窃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晋0525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巩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我院刑事审判一庭以刑事裁判涉财案件于2017年7月7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巩某某交纳罚金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巩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巩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主动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000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2017)晋0525执510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