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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终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长孙亚军等32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孙亚军,王长喜,安明军,雒森,严启龙,安阿静,侯喜玲,周晓燕,周淑燕,冯博,赵伟利,张海燕,钟天成,吕宏波,吴爱兰,安大可,刘荣辉,贾永军,王琳,王小英,周彦锋,王转过,张殿文,徐亚利,樊振峰,贺光辉,杨志英,魏晓霞,宋联锋,孙克文,邵同宽,杨平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终87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长孙亚军。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长喜。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安明军。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雒森。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严启龙。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安阿静。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侯喜玲。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周晓燕。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周淑燕。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冯博。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赵伟利。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海燕。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钟天成。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吕宏波。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吴爱兰。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安大可。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荣辉。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贾永军。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琳。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小英。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周彦锋。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转过。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殿文。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徐亚利。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樊振峰。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贺光辉。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志英。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魏晓霞。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宋联锋。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孙克文。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邵同宽。上述31人的诉讼代表人:长孙亚军。上述31人的诉讼代表人:王长喜。上述31人的诉讼代表人:安明军。一审起诉人:杨平关。上诉人长孙亚军、王长喜、安明军、雒森、严启龙、安阿静、侯喜玲、周晓燕、周淑燕、冯博、赵伟利、张海燕、钟天成、吕宏波、吴爱兰、安大可、刘荣辉、贾永军、王琳、王小英、周彦锋、王转过、张殿文、徐亚利、樊振峰、贺光辉、杨志英、魏晓霞、宋联锋、孙克文、邵同宽31人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4民初1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长孙亚军等31人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该规定中并没有明确与调解书无关。据此,原审裁定以上诉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与已经生效的(2014)咸中民初字第00009号民事调解书有关,其起诉不符合执行异议之诉起诉条件,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处错误。请求:撤销(2017)陕04民初141号民事裁定,指令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本案中,长孙亚军等32人在一审起诉的诉讼请求是:判决确认永寿现代商场商铺为其32人所有,并停止对该房产商铺的执行。该32人一审起诉所举证据反映,涉案商铺已经被陕西昊德现代商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德公司)抵押给了咸阳秦都区聚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丰公司),进行了抵押登记,并且在聚丰公司与昊德公司、咸阳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刘治国、林志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2014年1月2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4)咸中民初字第00009号民事调解书,明确“……四、强制执行首先以昊德公司以其抵押的财产优先偿还,如有不足,由被告华夏公司、刘治国、林志新承担偿还责任。”在执行上述调解书的过程中,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咸中执字第00031号和第0003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故长孙亚军等32人的诉讼请求与上述调解书内容有关。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与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长孙亚军等31人上诉认为其起诉的执行异议之诉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且法律规定的“原判决、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缺乏法律依据。原审认定长孙亚军等32人的起诉不符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彩萍审判员  王晓平审判员  武江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高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