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执6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烟台润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高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润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高策,杨学兵,姜淑红,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6执69号之五申请人:烟台润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高策,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杨学兵,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姜淑红,女,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系杨学兵之妻。被执行人:林海,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高策与杨学兵、姜淑红、林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烟台润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债权转让协议书、书面认可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本院查明,申请人烟台润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主张的情况属实。本院认为,申请人烟台润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为栖霞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6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权利承受人,其主张变更自己为申请执行人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烟台润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顾进芳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 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