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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3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首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天溯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首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天溯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3273号原告:上海首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寺平南路19号1幢A46室。法定代表人:陈思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汉华,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天溯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5层518室。法定代表人:王伟江,总经理。原告上海首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天溯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首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首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首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上海首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 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包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