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11执26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蒋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蒋敏,陈燕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26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叶其江。被执行人蒋敏,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住富阳区。被执行人陈燕燕,女,1982年6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富阳区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111民特115号裁定书,于2017年6月2日责令被执行人蒋敏、陈燕燕在通知书指定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蒋敏、陈燕燕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天河路XXX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晗审 判 员  洪勤方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凌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