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执26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蒋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蒋敏,陈燕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26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叶其江。被执行人蒋敏,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住富阳区。被执行人陈燕燕,女,1982年6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富阳区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111民特115号裁定书,于2017年6月2日责令被执行人蒋敏、陈燕燕在通知书指定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蒋敏、陈燕燕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天河路XXX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晗审 判 员 洪勤方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凌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