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特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玲申请李德麟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玲,李德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02民特40号申请人:李玲,女,1958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申请人:李德麟,男,1926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代理人:李岩(系被申请人之子),1952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申请人李玲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李德麟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玲称,被申请人李德麟患老年痴呆,病情越来越严重,长期住院,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生活不能自理。现申请认定李德麟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定其子李岩为李德麟的监护人。代理人李岩称,申请人李玲所述属实,同意认定李德麟无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担任李德麟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李德麟与钱玉蓉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三个子女,即李岩、李玲、李青,钱玉蓉已于2014年12月去世。被申请人李德麟2011年第二次脑中风,现神志不清,吃饭靠鼻饲,没有沟通能力,不能行走,目前在南通市瑞慈医院住院治���。经家属协商一致,由李岩担任李德麟的监护人。经本院委托,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李德麟有无行为能力进行了司法鉴定,于2017年7月6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者李德麟:1、罹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处于重度痴呆状态。2、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李玲、被申请人李德麟的代理人李岩对该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德麟罹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处于重度痴呆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李玲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李德麟无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事实依据,对该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李岩系被申请人之子,家属对由李岩担任李德麟的监护人已达成一致意见,对申请人李玲指定李岩为李德麟监护人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德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李岩为李德麟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葛美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