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应权、佛山市三水春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应权,佛山市三水春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渝华包装材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9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应权,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三水春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邹志祥,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渝华包装材料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经营者:张正榜。上诉人张应权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春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渝华包装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7民初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张应权上诉称,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上诉人住所地系本案联系最为密切的连接点,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查明本案事实和案件后续处理。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涉案的《购销合同》约定“如有发生纠纷,双方可先行协商,协商不成需向供方(佛山市三水春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管辖条款可以认定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由提起诉讼方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上述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原审原告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硕 更多数据: